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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初見:順疾,行一度六百九分,十
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畢於處暑之內,
減二百三分,十
行十六度四分。平行,
一度,十
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暑已後,於二
去
及度各一。畢於二十
,
及度俱盡,即無此平行。遲,
行一百六十九分,四
行一度。若疾減二百三分者,即不須此遲行。又留,六
九分。夕伏西方。
推會
會法:一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分。
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分。
限:五萬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一千二百一十九萬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時法:二萬九千一十八。
推分術置入上元已來積月,以
會法去之。餘,以朔差乘之。滿
會法,又去之。仁均本術,武德年加
差七百七十五萬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餘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
分。求望平
分術,以望分加之,滿去如前,為平分。次月平分術,其朔望,入冬至氣內,依平為定。若入小寒已後,
加氣差一千六百五十分,畢於立
。自入啓蟄,畢於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後
減一千六百五十分,畢於小滿。置初
所加之分,計後
減之數以減之,餘以加平
分。自入芒種,畢於夏至,依平為定。加之,滿
會法,即去。餘為定
分。其朔入災
,若入小寒,畢於雨水,及立夏,畢於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而加之。二時已上,皆不加。其朔入時
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
外,火去見四十
外,金星伏去見二十二
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後,
減氣差一千二百分,畢於處暑。自入白
,畢於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分。自入立冬,初
減六萬三千三百分,後
減二千一百一十分,畢於小雪。置初
所減之分,計後
減之數以減之,餘以減平
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為定。減若不足者,加
會法,乃減之。餘為定
分。其朔入
分,如
限內限已上,
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氣差。
推道在內外及先後去術,其定
分不滿
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餘為在內道。其餘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
分。以時法約之得一,為去先
時數。
限已上,即以減
分法。餘為去後
分,亦以時法約之,為時數。望則月蝕也。其朔在內道者,朔則
蝕。或雖在內道去
而遠,在外道去
而近,亦為蝕也。
推月蝕加時術置有蝕之望定小餘。若入歷一,即減二百八十。入十五
,即加之。若入十四
,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
,即減之。自入諸
,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縮皆減之,為定餘。乃以十二乘之,以時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為半辰之數。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後皆以二算為一辰。不盡為時餘。若時餘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無所得,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為強。若得強,若得二強,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為少。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不盡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為強。若得二強者,即名為半弱。若時餘在辰半之後者亦倍之。如法無所得,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為強,即名半強。若得二強,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為態。不盡者,又三之,如法得一,為強,即名太強;若得者,又二強者,為辰末。亦可前辰名之。月在衝上蝕,
出後入前各一時半外,不注蝕。
推蝕加時術置有蝕之朔定小餘。若入歷一
,即減三百。入十五
,即加之。若入十四
,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
,即減之以為定。自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
三月,內道,去
四時已上,入歷,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反減之。夏三月,內道,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反減之。秋三月,內道,去
十一時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不加;十一時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縮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內道,去
五時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縮不加。皆為定餘。乃以十二乘之,以時法除之,所得半辰之數,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命辰如前法。不盡為時餘,別置為副。若入仲辰半前,即以副減法,餘為差率。若在半後,即退其半辰,還以法加餘,即以副為差率。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為差率。若在半後,即其半辰,還以法加餘,乃倍法以加副,而為差率。若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而以副減之,餘為差率。若半後,即退其半辰,還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而以副減之,為差率。又置去
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以上從十二,以乘差率。若在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
六時以上者,皆從其六,以乘差率。六時已下,自依數,不須加。如十四得一,為時差。子至卯半,午至酉半,以時餘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減時餘。加之若滿時法者,乃去之,加於辰,即進之於前也。減之若不足者,減半辰,加時法,乃減之,即退之於後也。餘為定時餘。乃如月蝕法,子午卯酉為仲,辰戌醜未為季,寅申已亥為孟。
出前後各一時半外,不注
蝕。
推內道不蝕術夏五月朔,加時在南方三辰,先
十三時外,六月朔,後
十三時外者,不蝕。啓蟄畢清明,先
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巳西者,亦不蝕。入處暑,畢寒
,後
十三時,值盈,加時在己巳東者,亦不蝕。
推外道蝕術不問
之先後,但去
一時內者,皆蝕也。若先
二時內者,值盈二時外者,亦蝕。若後
二時內,值縮二時外者,亦蝕。其夏去
二時在南方三辰者,亦蝕。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
六時內者,亦蝕。若去
分三
內,後
二時內者,亦蝕。秋分三
內,先
二時內者,亦蝕。諸去
三時內,星伏如前者,亦蝕。
推月蝕分術置去分。其在冬,先後
皆去不蝕分二時之數。若在於
,先
去半時,後
去二時。夏即依定。若在於秋,先
去二時,後
去半時。若不足去者,蝕既,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除之,所得為不蝕分。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而以減十五,餘為蝕之大分。
推月蝕所起術若在外道,初起東北,蝕甚西北。若在內道,初起東南,蝕甚西南。十三分已上,正東起。推皆據正南而言。
推蝕分術置去
分。若入冬至已後,畢於立
,皆均減十二萬八百,餘為不蝕分。不足減者,反以
分減之,餘為不蝕分。亦減望差為定法。其後
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不須減之。自入啓蟄,初
減二十二萬八百分,後
減一千八百一十分,置初
所減之分,計後
減之數以減之,餘以減
分。畢於芒種。自入夏至,
減二千四百分,畢於白
。自入秋分,畢於大雪,皆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但不足減者,皆如前,反以
分減之,訖,皆為不蝕。若入冬至,畢於小寒,不蝕分依定。若入大寒,畢於立夏,後去
五時外,皆去不蝕分一時。時差值減者,先
減之,後
加之。不足減者,蝕既。時差值加者,先
加之,後
減之。不足減者,蝕既。乃為定分,以十五乘之,以定法除之,所得為不蝕分。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而以減十五,餘為蝕之大分也。
推蝕所起術若在外道,初起西南,蝕甚東南。若在內道,初起西北,蝕甚東北。十三度已上,正西起。亦據正南而言之。
求出入所在術以所入氣辰刻及分,與後氣辰刻及分相減。餘乘入氣
算,以十五除之。所得以加減所入氣為定
出人。從冬至至夏至,
出減之,
入加之。從夏至至冬至,
出加之,
入減之。入餘為定刻及分。
武德九年五月二校歷人前歷博士臣南宮子明校歷人前歷博士臣薛弘疑校歷人算曆博士臣王孝通監校歷大理卿清河縣公崔善為夜漏半右依武德元年經,加於漏刻
出沒二十四氣下。
推月蝕加時術右加有蝕之望,以百刻乘定小餘,法而一,以課所近氣不滿夜半者,命
以甲子算上注歷。
推月蝕虧初復滿先造每箭更籌用刻倍月蝕所入氣夜漏半,二十五而一,為籌刻分,亦注於歷下。
月蝕分用刻率置月蝕分推月蝕加時定刻術置
月蝕加時定餘。在辰半後者,加時法於時餘,以二十五乘之,三萬九千一十八而一刻,命刻算外,即所入辰刻。
求虧初復滿術置蝕分,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入歷損益率,四千五十七而一。值盈反其損益,值縮依其損諡,副為蝕定用刻數,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蝕加時辰刻,為虧初。丈四乘餘之用刻數,十而一,以加蝕加時辰刻,為復滿。
求所蝕夜初甚末更籌刻術因其所入辰殘刻及分,依次加辰刻及分,至蝕初辰刻及分,減二刻十二分,從其更用刻及分除之,不滿更,即初蝕更籌。依所求得至甚刻加之,命即甚。依求得甚後刻數加之,命即末更籌刻及分。
出前復滿,
入後初虧,皆不注蝕。